(三)区(县)公共供水企业及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原水:每季度一次监测29项指标。
出厂水:每季度一次监测42项指标,每年一次监测93项指标。
管网水:每季度一次监测9项指标。
管网末梢水:每半年一次监测42项指标。
(四)乡镇公共供水企业
原水:每年一次监测29项指标。
出厂水:每半年一次监测9项指标,每年一次监测42项指标 ,并对部分水厂进行93项指
标的抽检。
管网水:每半年一次监测7项指标。
管网末梢水:每年一次监测42项指标。
第九条(实时监测)
市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供水企业实时水质监测网络的基础上对供水企业的原
水出厂水、管网水、输配主要边界或者重点区域等供水环节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控,供水企业应
当按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在线水质信息。
第十条(水质考核)
市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质监测结果依据《 s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206-
2005)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涉水产品)
市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标准和规定对供水企业所
使用的涉水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涉水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水直接接触的材
料和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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