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加强对水质的监控;每半年不少于一次进行水箱清洗,冲洗后检测
5项指标;定期对龙头水进行抽检。
(六)管道分质供水企业
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加强对水质的监控;每月一次检测42项指标,龙头水每日一次检测5项
指标。
第十七条(在线监测)
市和区(县)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设置位于出厂水、输配管网和重点用户等处的在线水质监
测仪器,对浊度、余氯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同时应将真实的监测数据传输到市或者区(县)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水质报告)
本市建立供水水质报告制度。
原水供水企业、市属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定期将企业自检供水水质报告报送市供水处
区(县)及乡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定期将企业自检的供水水质报告报送区(县)供水行
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至市供水处。
市供水处应当及时将供水水质报告汇总后报市水务局,并根据要求报送建设部及本市相关
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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