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水质报告内容包括:
原水供水企业:
旬报(原水21项指标);月报(原水21项、29项指标);年报(原水21项、29项指标)
市属公共供水企业:旬报(原水21项指标,出厂水21项指标);月报(原水21项、29项指标,
出厂水21项、42项指标,管网水9项指标,管网末梢水42项指标);年报(原水21项29项指标
出厂水9项、21项、42项、93项指标,管水9项指标,管网末梢水42项指标)。区(县)公共供
水企业及自建设施供水企业:月报(原水9项、29项指标,出厂水11项、42项指标,管网水9项
指标);年报(原水9项、29项指标,出厂水11项、42项、93项指标,管网水9项指标,管网末
梢水42项指标)。
乡镇公共供水企业:
月报(原水9项指标,出厂水9项指标,管网水7项指标);季报(原水29项指标,出厂水
42项指标)年报(原水9项、29项指标,出厂水9项、42项、93项指标,管网水7项指标,管网
末梢水42项指标)。
第十九条(水质检测采样)
水质采样点的分布应当具有代表性,应当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
水点及管网末梢等。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人口设置固定数量和固定位置的管网水质检测采样点。采样点数量
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供水人口在20万人以下及100万人以上的酌情增减采样
点。
第二十条(水质超标措施)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判断限值、计算合格率。当检测结果超标时,应
当立即重复检测,增加检测频率。检测结果连续超标时,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水质事故的发生。凡饮用水水源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采取先进适用的净化技术,改进处理
工艺,使水质最终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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