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委托检测)
供水企业应当具备相关项目的水质检测能力,无能力自检的,可委托通过市级以上计量认
证并具有相关项目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二条(涉水产品和清洗消毒)
供水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涉水产品。
用于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原有设备、管网改造后,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制定应急预案)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处理供水水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市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时间应急条例》、《上海市突发公
共事件供水行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编制。
第二十四条(现场调查)
当发生水质事故时,相关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
证采样和检测,相关供水企业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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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须注明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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