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处罚)
违法本细则的,由市水务局、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执法总队或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调整)
供水水质监测和检测项目及频率应当根据国家、行业和本市新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定适
时调整。
区(县)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和乡镇公共供水企业等的供水水质监测和检
测项目及频率应当逐步与市属供水企业一致。
第二十七条(水质检测指标)
本市供水水质检测指标(参数)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解释)
本细则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管理规定》中第三章“水质管理”相关内容自本细则施
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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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须注明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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