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供
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本市范围内的供水企业(包括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企
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管道分质供水企业)的水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目标)
本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单位)自检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制度,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
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标准,确保供水安全。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供水水质的监
督管理,其所属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负责对本市供水水质事实日常监督管
理。上海市供水调度检测中心受市水务局委托,实施本市供水水质的日常监测工作。区(县)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范围内的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水务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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