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供水水质监测)
供水水质的监测包括对原水、生产过程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以及龙头水的全
过程监测。
第六条(鼓励)
本市鼓励供水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材料、设备等进行科技创新,提高供水水质。
第七条(费用)
供水水质的行政监管费用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企业自检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二章 行政监管
第八条(水质监测方法、内容)
市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定点和不定点、动态实时监测等
方法,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供水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定期、不定点监测可采取随机抽检形
式进行。
市和区(县)二极供水水质监测项目包括:
(一)原水供水企业
原水:每月一次监测29项指标。
(二)市属公共供水企业
原水:每月一次监测29项指标。
出厂水:每月一次监测42项指标,每年一次监测93项指标。
管网水:每月一次监测9项指标。
管网末梢水:每月一次监测42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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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须注明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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